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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关于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解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5-24     浏览次数:    
历经几十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经发展成为“显示大国”,在显示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我国新型显示整体产值已超过4000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20%。目前,国产显示面板出货总量约占全球市场53%,产业规模全球第一,正在为全球产业链注入持续动能。随着面板产能的提升,我国新型显示产业配套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显示产业发展整体上仍处于被动跟随和追赶状态,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大而不强”。产业链配套能力薄弱,关键材料与核心设备供应存在“卡脖子”风险,成为制约新型显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住处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联合印发《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对2021-2030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进行明确。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键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企业进口新设备同时适用申报进口当期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累积范围。

  二、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增值税

  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三、过渡期可申请退还应免关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牵头制定的名单、清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依免税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海关温馨提示

  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免税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该单位在《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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